一、依據:
鑑定簡章第十一點、鑑定方式及鑑定標準:
(一)初試(團體智力評量):
1.通過標準為全測驗T分數69 分(等同百分等級97)以上。
2. 於106學年度參加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初試或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初試,全測驗T分數達75分(含)以上者,初試成績於同一教育階段內得保留兩年(請檢附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需請學校加蓋戳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報考本市106學年度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初試或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初試,全測驗T分數達75分(含)以上者,於107及108學年度國小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初試鑑定免參加初試。
二、初試階段:不上網申請登錄資料
複試階段:請上網申請登錄資料